近日,《九江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2022版)》正式印发,明确了4大适用主体禁止行为,列出6大类禁止事项,进一步规范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全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新版《负面清单》以适用主体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等4大适用主体禁止行为,明确列出禁止事项共有6大类56项涉及具体内容157条,并提出新版《负面清单》所列禁止内容及示例未涵盖全部禁止性情形,对清单以外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有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要求,也应严格执行。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为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新版《负面清单》设定了4大类负面清单,即资格条件方面,包括禁止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将供应商规模条件设置为资格条件,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等7项负面清单;采购需求方面,包括禁止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擅自提高配置标准等6项负面清单;评审因素方面,包括禁止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等5项负面清单;其他方面,包括禁止破坏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未按规定建立政府采购内控制度、采购需求管理制度等22项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行为,设定了禁止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及获悉的秘密;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收受财物或不正当利益等10项负面清单。
同时,《负面清单》规范供应商行为,设定了禁止存在关联关系,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等情形;不公平竞争;恶意串通;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供虚假材料等6项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