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铁路货运价格
市场化改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2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深化铁路货运价格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铁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决定扩大铁路货运价格市场调节范围,简化运价结构、完善运价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铁路集装箱、零担各类货物运输价格,以及整车运输的矿物性建筑材料、金属制品、工业机械等12个货物品类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自主制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整车运输具体货物品类见附件1。
二、将执行国铁统一运价电气化路段收取的电力附加费并入国铁统一运价,不再单独收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整车运输各货物品类基准运价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国家规定的基准运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的范围内,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原整车运输运价号“7号”调整为“1号”。铁路整车货物运输基准运价率见附件2。
三、对实行市场调节的货物运价,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合法、公平、诚信”原则,建立健全运价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制定、调整运价的办法,合理确定价格水平,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铁路运输服务。
四、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要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区分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分别公示各类货物具体运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持用户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采取价格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货运用户合法权益。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铁路运输企业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