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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从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提出对《标准化法》有关规定的细化落实措施。《规定》的出台将会促进《标准化法》的贯彻实施,为规范、引导和监督我国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团体标准封面样式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全文内容见附件。
附件1:团体标准封面样式.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