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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输部发布《关于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机制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行为属于轻微违法事项范畴,没有危害后果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目前全国多个省份已经在执行“轻微不罚”、“首违不罚”相关政策,接下来我们盘点一下。近日,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印发施行《在全省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实施方案(试行)》,公布21项“轻微不罚”“首违不罚”事项。《方案》中指出,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适用于首违不罚。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自愿签署《福建省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书》,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在承诺期限内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完成一系列程序后,即可免于处罚。从今年12月1日起,杭州交警将在原有的轻微违法“优驾容错2.0”管理措施基础上,调整和扩大轻微违法首次警告的范围,正式实施“3.0”版本。“优驾容错3.0”措施中,机动车有11种违法行为之一,连续3个月以上在杭州市范围内无该违法记录的,对该首次违法口头警告教育,消除违法行为后放行,不予处罚:
未按导向车道行驶,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违反车道分隔禁止标线,但未影响相关车道内车辆正常行驶的;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一年内仍驾驶机动车的,但不得继续驾驶车辆;驾驶机动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超速未达20%的。自2021年7月1日起,广东公安机关对7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对10种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首次违法给予警告处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仅限驾驶货车首次超载10%以下,消除违法状态后);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放管服”改革便民利企新措施》开始正式实施,其中涉及交管业务12项,以下这15种轻微交通违法不处罚: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在车况良好、道路畅通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慢行、停驶、阻碍后车通行的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卡友经常在外跑车,到了人生地不熟的地方,一不小心就会被处罚。首次轻微违法免罚政策,对于卡友们来说是一件好事,希望更多的地方执行这项政策,让卡友运营之路更加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