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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6-05-10 10:35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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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商务建设函〔201679

各示范县(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确保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规范使用和示范工作取得实效,促进全省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560号)和《关于印发〈江西省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5185号)、《关于做好2015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商务建设字〔2015210号)要求,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

  1.支持范围。支持当地政府免费提供固定的服务及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改造成县域电子商务产业(创业孵化)园(中心),并对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配备办公桌椅、电脑(连接互联网)、投影仪、电话、打印机、文件柜、空调等软硬件办公设施设备。

  2.支持标准。对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含房租、水电、网租等)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功能要求。县域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第三方企业运营的平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主要提供基础公益性服务和特色微利性服务,具备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功能,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为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一站式服务。中心应配备专职服务人员,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二)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政府或电商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基础建设和装修,配置电脑、电视、LED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负担上网费用和对站点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等。

   2.支持标准。对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的基础建设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支持建设2个电子商务服务站或1个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支持建设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后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10万元、乡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成后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2.5万元。

   3.功能要求。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县域内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覆盖率达行政村数量的50%以上。乡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培训、小微电商(网商)孵化、整合当地农特产品、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

  (三)人员培训。

  1.支持范围。支持电商企业、各类培训机构、协会等对县乡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乡村教师和农民等无偿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各种形式的有利用于营造当地电子商务发展氛围的公益活动。

  2.支持标准。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业务培训服务,不能用于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培训桌椅等硬件设施设备。补贴标准要符合国家和我省及本地相关规定。支持电子商务协会组织开展以电子商务为主题的论坛等公益性活动。

  3.培训要求。有关工作要符合中央和地方关于培训的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约培训的机构要具有相关电子商务培训的资质,具有培训所需硬件设施设备及场地。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针对不同的人员,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1)对县、乡、村基层干部的培训,以电商趋势分析、普及电商基础知识、农村电商发展及政策解读,互联网宣传,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模式介绍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2)对农民以普及电商基础知识、网购平台介绍、网上购物流程、农产品网销、电商交易安全等相关课程为主;(3)对农村电商创业人员着重加强网店注册、定位、装修、运营推广、客服服务等培训;(4)对电子商务从业人员重点实施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电商政策等培训;5)对县、乡、村的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才进行电商团队打造、电商供应链、互联网+产品转型等培训;(6)各县(市)因地制宜,开展电商沙龙、高峰论坛、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力争使所有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的从业人员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培训机会。三是建立培训档案,每期培训档案应有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每位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培训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现场培训照片。培训档案将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必要依据。

  (四)县域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升级改造乡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数据应用平台,补充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开辟县城到乡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补贴县域内网购网销快递邮件(或邮路),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2.支持标准。对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乡村快递配送网点,以及购置专用配送车辆、县域内电商网货配送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功能要求。(1)整合后的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服务平台应向社会物流快递提供免费或微利服务,针对县乡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正常情况下实现物流配送中心的货件当天可送达(派出)各乡村、偏远乡村2天送达(派出);(2)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商网货配送3年以上,3年内不得转让,且只能用于县域公共物流配送中心的电商网货配送服务;(3)电商网货物流补贴,对县域内发生的电商网货配送费用,每单补贴标准由县(市)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确定,按本地农村电商物流配送实际发生量和确定的每单补贴标准计算补贴总额。

  (五)农特产品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1.支持范围。支持当地政府或企业购置有关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配备品控检测等设备,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建设,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

  2.支持标准。对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补贴,重点支持1-2类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该项目支持总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3.功能要求。培育和打造1-2个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品牌,为本地农产品开展追溯和质量认证提供服务,实现本地农特产品上网、二维条码扫描、短信和触摸屏等方式追溯,提供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促进当地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完善当地农特产品加工、包装、运营和配送产业链的发展,重点打造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产品上网销售,促进农特产品线上线下销售的融合发展。

   (六)农产品线上线下电子商务供应和营销服务体系。

  1.支持范围。支持当地政府免费提供一个线下固定的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的O2O体验馆,依托有影响力的第三方平台建设线上地方特色馆或产业带,为当地农特产品开展线上线下平台展示与网上销售拓展服务。

  2.支持标准。对线上特色馆的日常运营和线下O2O体验馆的建设装修给予补贴,线上的运营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线下体验馆的建设装修补贴额度不超过100万。该项目线上线下两项补贴支持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功能要求。线下O2O体验馆馆内设计应新颖、明亮,突出本地特色及文化,具有集中展示本地农特旅游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电商购物体验和技术指导的功能,帮助县域及周边县市农特旅游产品及传统品牌企业拓展线上新渠道。线上特色馆应优先选择入驻有影响力的电商平台,特色馆实际入驻商家不少于20家,且至少10家为农产品电商;承办的运营商公司需要成立1年以上,且具有较强的运营团队。

  (七)农村电子商务金融支持。

  1.支持范围。支持政府与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合作,将财政专项资金作为贷款风险补偿金,通过杠杆放大,解决农村小微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商融资难的问题。

  2.支持标准。对扶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金融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功能要求:合作的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应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时间、降低贷款门槛,提供无需抵押和担保的贷款服务,解决小微电商企业和个体网商创业初期和成长期的资金短缺问题。

  (八)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规划和宣传。

  1.支持范围。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研究,委托相关机构制定本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开展形式多样的电子商务政策和示范县创建工作宣传,鼓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营造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良好氛围。

  2.支持标准。对农村电子商务研究、农村电子商务规划和宣传项目视实际发生费用全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功能要求:制定的县域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规划指导期限不少于3年时间,应明确本地电子商务发展定位和目标,出台发展措施,对本县电子商务发展应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政策宣传应进村入户,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创建综合示范工作机制,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各电商平台功能,提高群众网购网销意识。宣传推广项目应保留与政府签订的宣传协议、每次宣传计划和场景图片等资料证明材料作为补贴依据。


  二、做好项目推进工作

  1.本通知适用于财政部、商务部确定的第二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市),支持20151月至20176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的且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和标准的项目。第一批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可参照执行。

  2.各示范县(市)政府根据本通知有关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对照梳理本县示范实施方案,对示范实施方案中支持方向、标准和项目承办单位等需要进行调整的,应正式行文说明理由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网络平台建设支出及购买流量支出,也不得用于支持激励、奖励等用途支出,如有违反,将取消综合示范资格,并收回中央财政支持资金。

  4.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原则上不得直接补助企业的项目建设。

  5.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应采取公开透明的项目申报和评审方式择优选择承办单位。


  三、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各示范县(市)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对综合示范验收工作负总责,应认真做好本辖区内综合示范建设所有项目的验收工作。

  1.验收标准。项目验收按照本通知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以及各地结合本通知制定的实施方案执行。

  2.验收程序。建设项目完成后,按照项目承办单位申请、示范县(市)验收二个步骤进行。先由项目承办单位向当地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所需验收材料,示范县(市)受理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小组开展验收。

  3.验收要求。各示范县(市)应制定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或聘请中介机构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应做到每个项目逐一实地验收、核对验收材料原件及相关数据。验收完成后应在验收意见书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及所有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由示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存档备查。

  4.提交验收报告。第一批示范县应于201611月底前完成辖区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并形成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辖区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本地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同时填写《江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验收合格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汇总表》,随同验收报告以正式文件形式一并于20161210日前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含电子版)。第二批示范县(市)验收工作应于20176月底前完成,按照上述要求于2017710日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含电子版)。


  四、及时拨付支持资金

  经验收合格的项目须在县(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示范县(市)方可向项目承办单位拨付专项补助资金。

  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各地可视项目进展情况预拨部分资金(最多不超过拟补贴额度的50%)用于支持该项目建设,待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并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剩余部分资金,如建设项目未能如期通过验收,将追回前期预拨资金。

  对于示范工作进度较慢或实施项目较少的示范县(市)未使用完的资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视绩效考核结果,对示范县(市)的支持资金进行调整,省财政厅根据调整情况下达预算调整文件。


  五、有关要求

  1.各示范县(市)政府要严格按照项目支持范围和标准执行,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行使对中央财政资金的监管职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将组织督导组对各地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按照商务部、财政部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估。

  2.为更好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各示范县(市)应加大政策支持和地方资金配套力度,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强部门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

  3.各示范县(市)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承办单位和项目的监管,对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商务部已委托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发“农村电子商务和社区商业信息系统”,各示范县(市)要按照要求上网报送相关信息,及时解决数据上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数据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各示范县(市)也可通过该平台,查询相关数据,分析本地区农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及问题,指导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

  省商务厅 王 玮 0791-86246668

  省财政厅 刘章屿 0791-87287589

 

                                                                                                                                       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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