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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质监局、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各设区市公路局:
现将《江西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江西省公安厅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28日
江西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运〔2016〕107号)(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6〕1034号)要求,全面推进我省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严格执行省政府明确的“六严禁八到位”工作措施,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省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目标要求
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督,通过综合治理,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其中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不合规车辆运输车改造的20%、2017年12月30前完成60%、2018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见附件2)。
三、主体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车辆运输车治理主体责任,把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作为治超专项行动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深入开展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6〕16号)和《工作方案》的职责分工,在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
四、主要措施
(一)做好政策宣贯培训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和道路运输场站进行宣贯培训,学习领会《工作方案》,确保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道路运输场站充分理解、掌握治理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重点工作任务和关键时间节点。
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标准的宣贯培训工作。
(二)严格新增车辆运输车市场准入
工信、质监部门要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执行机动车国家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车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督,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做好车辆运输车的申报、改造淘汰和更新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本地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调查摸底申报工作,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申报企业具体产销量、主要运输通道、厂区、场站分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申报企业的车辆数量(包括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不合规车辆数量)、车牌号码、注册时间、车型、年运输规模、运输线路等情况(见附件1“表一、二”)。部编制了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分布图、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统计表、全国部分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名单(见附件3),供参考。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本地工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尽快制定不合规车辆改造淘汰计划、时间表和责任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改造计划表应明确不合规车辆总数、车牌号码、注册时间、车型、改造方式(恢复或淘汰)、改造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间等(见附件1“表三”)。
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跟踪进度,收集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确保按期完成任务。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加大源头管控,确保“双排车”不出场(厂)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信、公安、质监等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乘用车制造企业厂区分布及车辆运输车行驶通道实际,有针对性的设置执法检查点。主要在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基地、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等地定点检查,在第一时间果断处置不按要求装载的行为,严禁“双排车”出场(厂)。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要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自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工作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利用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同加强对《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的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改变外廓尺寸、非法装载及超限运输行为;要强化高速公路入口、国省干线公路的集中执法管控,坚决杜绝“双排车”上路行驶,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不积极配合治理工作、对抗执法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情况,省交通运输厅在查实情况后在全省通报并上报交通运输部。
(六)建立信用机制,实施联合惩戒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监部门等部门将建立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共同推进实施。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重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主动联系行业主流媒体,借助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台、网络、微信公众号、“12328”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引导,普及车辆国家新标准,宣传车辆运输车治理政策,争取社会理解和支持。交通运输部设计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宣传海报(见附件3)。请自行印制并在物流运输企业、物流运输场站等重点区域进行张贴。
(三)加强督导、督查,确保工作进度。各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省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各地要健全和完善检查点的设置,规范执法人员执法程序,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治超工作“五不准”和“十条禁令”。各级治超工作机构要组织明查暗访,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法行为,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要坚决查处,杜绝公路“三乱”行为的发生。
附件:1.表一(乘用车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表)
表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表)
表三(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不合规车辆改造计划表)
2.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
3.(1)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分布图
(2)全国主要乘用车产能统计表
(3)全国部分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名单
附件1
表一
乘用车制造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表
(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制造厂区 | 制造品牌 | 年产能(量)
| 年销售量 | 主要运输通道 | 装载场站 | 承运物流企业 | 负责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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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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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厂区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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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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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乘用车制造企业填写,填写内容说明:1、制造厂区应填写具体名称、地址;2、主要运输通道应填写运输方式、运往何处、主要途径地等;3、装载场站应填写名称、地址;
表二
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基本信息调查表
(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 企业名称 | 车辆数量(台) | 托运单位 | 年运输规模(量) | 装载场站 |
运输线路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合规 | 不合规 | 单位一 | 单位二 | 场站一 | 场站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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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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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填写,填写内容说明:1、合规与不合规车辆的标准按照GB1589-2016认定;2、装载场站应填写具体名称、地址;2、主要运输线路应填写运往何处、主要途径地等;
表三
汽车整车物流企业不合规车辆改造计划表(盖章)
整车物流企业名称 | 不合规车辆合计 | 车牌号码 | 注册时间 | 车型 | 改造方式(恢复或更新) | 计划完成时间 | 责任人 | 验收时间 | 验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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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由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