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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制定首部关于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8-11-12 10:09 来源:江西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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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付表决,请按表决键……”日前,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九江市城市湖泊保护条例》的决定。据悉,这是九江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的首部关于湖泊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城市湖泊保护立法正当时

   九派浔阳郡,分明似画图。星罗棋布的湖泊,已成为九江城市空间架构一部分,融为整体,不可分割。

   近年来,由于城市发展需要和人为破坏等因素,加之相关立法滞后,行政执法缺乏法律支撑,围湖围垦、非法排污等涉水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城市湖泊保护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据水质监测报告显示,八里湖2012全年Ⅳ类水质占75%,2016全年Ⅳ类水质占50%,其余均为Ⅴ类以下水,特别是近年来多次发生蓝藻现象,水质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南门湖、甘棠湖、白水湖等水质均为劣Ⅴ类水,轻度富营养化,总磷和总氮全部超标。同时,城市湖泊水面面积锐减。以八里湖为例,湖体被城市建设填占现象严重。据统计,当水位在19.0米时,水面面积由原24.87平方千米减少为19.46平方千米,水面减少了近21.75%。2016年、2017年九江连续两年遭受洪灾,八里湖、赛城湖等湖泊水位暴涨,城市多处道路严重内涝。九江市民要求加强湖泊保护立法呼声强烈。

   “九江因水而名、依水而居、抱水而卧、得水之灵,水是九江的财富,治理不好就是包袱。”九江市委书记林彬杨在市委常委会议上说,要及时制定出台条例,守住“一湖清水”。

   “要抓住九江市城市湖泊资源丰富和其自身固有的特点,突出地方特色,立出‘九江味道’。”九江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说,《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九江紧随其后又制定城市湖泊条例,只有对城市湖泊管理保护作出更严格具体、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才能充分体现地方立法特色。

   开展“阳光立法”寻求最大公约数

   在立法过程中,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始终秉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开放姿态,实现民智、民意、民声与立法的交响,使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条例草案先后经过九江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多次召开立法座谈会收集意见建议,并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据不完全统计,立法过程中共收集到意见建议近500条。针对这些意见建议,九江市人大法制委、九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时进行了归纳整理,在审议和修改过程中反复斟酌,充分吸纳。

   “我们通过开展‘阳光立法’,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途径,广纳民言,博采民智,顺应民意,寻求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从而扩大法律的社会基础,为全民守法奠定坚实根基。”九江市人大法制委负责人这样表示。

   据介绍,新出台的条例设四章,共三十一条。紧扣城市湖泊的特点,从严格保护、限制利用的角度,制定了“三大目标”,即确保水域范围不减少;湖岸环境得到优化;确保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并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水质为保护目标。明确了“三线管理”,即城市湖泊管理保护范围分为水域范围、环湖绿化范围、外围建设控制范围。并按照“三大目标”和“三线管理”的要求,制定了更严格可操作的保护措施。如条例规定禁止在城市湖泊水域范围内建设除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等之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禁止在城市湖泊设置排污口,禁止投饵投肥进行水产养殖,禁止从事水上餐饮活动等。(曹雄辉 记者 魏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