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九江市物流综合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资讯 > 国内资讯 >

委员关注食品安全 唐俊杰委员提出 建议规划城市共同配送体系

时间:2018-03-15 14:45 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
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食品安全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如何更好地促进食品安全呢?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支招献计。

唐俊杰委员

建议推广应用冷链运营公共平台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二商东方食品集团总经理唐俊杰说,随着北京市疏解非首都功能,食品实行城市共同配送显得更为重要,特别是在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提升居民消费品质、满足居民个性化需求方面,意义更加深远。

唐俊杰说,现在北京正迎来促进城市供应链的优化、提升城市共同配送能力和水平的好机会,那些具有一定规模、具有共同配送能力、又有社会责任和担当意识的企业要承担起优化供应链运行模式的责任,借助现在的大环境,促进物流行业整体的品质飞跃。

“冷链物流对保障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好的保鲜手段。”唐俊杰所在的企业有着14年食品流通从业经验,也越来越感到冷链物流的重要性,她建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合理规划城市共同配送体系,促进物流业已有科技成果迅速转化成实践,让传统的物流企业快速地向着智能化、现代化迈进,更好地为居民服务。

此外,唐俊杰介绍,社会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习惯的改变,对于供应链尤其是冷链物流的要求越来越高了。近年来,为保障食品安全、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推动食用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法规与政策性文件,但是在实际推动工作中,存在较严重的条、块分割问题,影响到法规与政策的执行效果。

唐俊杰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工作联动,共同通过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将食品安全监管与冷链体系、追溯体系建设三者统筹协调、叠加推进。食药监部门的执法监督范围应当包括食品质量、食品冷链的温度与追溯信息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发改、商务与农业部门应将冷链体系与追溯体系建设结合起来叠加推进,共同推进“全国冷链运营公共管理平台”的推广应用,共享信息资源。

民进中央建议加强冷链物流科技创新能力

生鲜果蔬的多样化供给与消费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重要指标。2015年,我国蔬菜和水果产量分别达到7.85亿吨和2.74亿吨,均居世界第一,果蔬产品产量和产值已超越粮食成为我国第一大农产品。但由于我国鲜活果蔬采后产地商品化加工与冷链物流研究与产业化进程起步较晚,当前我国果蔬冷链流通率仅为22%,预冷保鲜率仅为10%,物流损耗率高达30%,果蔬加工转化率仅为20%至25%,导致果蔬经常性局部性过剩,供给侧瓶颈问题突出,农民增产不增收。

民进中央建议,加强果蔬产地商品化加工与冷链物流科技创新能力,抢占产业竞争制高点。建议将果蔬产地商品化加工与冷链物流的核心技术创新与突破作为下阶段农村科技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科研经费投入力度,提升产地商品化加工与冷链物流科技创新能力,加快产业集聚升级,培育支撑一批科技创新企业。民进中央还建议,加强政府稳定支持力度,提高研究成果转化速率。

卢江委员

建议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研究院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任卢江说,我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和科技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领域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卢江建议,充分发挥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应成立国家食品安全科学研究院,建设统一、全面、权威、科学的国家级食品安全科学研究院,负责研究解决食品安全领域基础性、前瞻性的重大科技难题和关键技术问题,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标准建设和食品安全有效治理真正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夯实基础。

卢江还建议加强食品安全技术支撑网络建设和融合发展,在食品安全技术支撑领域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推动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环境安全、生态安全、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学科统筹发展、协同治理,加快形成“大食品安全”、“新食品安全”的格局,不断开创食品安全工作新局面。

徐大勇委员

建议建立涉农产品新闻发言人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江苏省委副主委、连云港市农科院院长徐大勇建议加强涉农产品舆情监控和引导,既保护生产者权益,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徐大勇说,围绕涉农产品安全的各类谣言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担忧和恐慌,即使最后证明是谣言,也给生产者尤其是广大农民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徐大勇建议健全新闻发布机制,建立涉农产品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公开政务信息,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准确、完整的农产品安全监管信息,挤压谣言流传的空间。在此基础上要完善舆情监测处置机制,确保农产品舆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此外,还应该加大惩戒追偿力度,农业、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手段,依法打击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对因谣言造成大规模农户经济损失的,应将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范围,由农业主管部门对农民损失进行鉴定并提起诉讼,依法要求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