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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哈税稽二送告〔2022〕61号文显示,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举报,税务局同时对26户运输企业的涉税检查,注册地址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境内,且均存在无实际地点、无实际业务,企业无运输车辆、进项均为向各石化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交税金基本为零的涉税疑点,涉嫌团伙虚开发票。
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30109MA1CDM8M1F)我局(所)于2021年12月2日至2022年3月11日对你(单位)(地址:哈尔滨市呼兰区新华街新华小区2#楼6单元3层1号(住宅))2020年12月29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被举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1、注册地址并未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经对你单位登记注册地址进行实地检查,未发现你单位生产经营痕迹。2、无法联系企业相关人员。经拨打该企业税收征管系统内登记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电话,均显示空号无法取得联系。经房主通过微信语音通话及视频通话方式试图与租房人取得联系,接通后均不接听。由于举报人举报的此类运输企业涉及多户,在我局同时对此类运输企业开展检查后,你单位于2021年12月20日将法定代表人由原来的徐欣欣变更为现法定代表人张洪福。同时,在检查组实地检查过程中,房主通过微信语音的方式与微信名称为“君顺货站”取得了一次有效联系,告知其税务稽查局正在对其公司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证明你单位已知晓此事,后该微信电话就无法取得联系,也未来我局接受检查,存在涉嫌故意逃避检查。从调取的银行流水分析研判,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在栖迟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货物及销售给哈尔滨北大荒环宇新技术有限公司的服务,虽相关资金在银行流水上有显示,但迅速存入、迅速抽逃痕迹明显,违背交易常理,涉嫌交易存在资金回流。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在栖迟能源有限公司购进的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普柴”。经查询,栖迟能源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且柴油的运输及保存需特殊方式及介质,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虽为运输企业,但直接购进柴油进行生产运输,涉嫌违背常规。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2021年11月份税款所属期后各申报期均没有进行任何申报。本次对26户运输企业的涉税检查,注册地址均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境内,且均存在无实际地点、无实际业务,企业无运输车辆、进项均为向各石化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交税金基本为零的涉税疑点,涉嫌团伙虚开发票。在调取哈尔滨尊义运输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徐欣欣个人账户时发现,该个人账户中存在多笔与哈尔滨市尼晟运输有限公司的往来款,哈尔滨市尼晟运输有限公司也为我科室正在检查的涉嫌虚开发票运输企业,这两户企业疑似受同一控制人控制,涉嫌团伙虚开发票。综上,你单位符合虚开发票的情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5份,金额合计:443,787.60元,税额合计:57,692.40元,价税合计:501,4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68,613.87元,税额合计15,175.25元,价税合计:183,789.12元。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一条和《黑龙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决定移送公安机关。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