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2]18号),为规范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引导服务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以某一服务产业为主体,相关服务产业相配套,产业特色鲜明,空间相对集中,具有资源集合、产业集群、服务集成功能,现代服务业集聚度达到一定水平的区域。现代服务业集聚区是产业发展新高地和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是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发展形态包括:中央商务区、创意产业园、科技创业园、软件产业园、服务外包基地、商贸综合体、文化休闲旅游区、现代物流园、新型专业市场、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等。
第四条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认定管理工作。
省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相关行业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评审、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本地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的组织初审及申报工作,并配合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符合全省服务业发展方向及区域功能布局。
(三)有较为完善的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发展目标明确、功能定位合理、业态特色鲜明、园区边界清晰。
(四)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五)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
(六)有多家同类或相关大企业(机构)入驻。
(七)在全省同类集聚区中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各类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中央商务区。入驻各类企业总部30家以上,或入驻企业总部3家以上且总税收收入超过5亿元。
(二)创意产业园。入驻创意工作室或服务性公司20家以上,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三)科技创业园。具有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驻科技服务型企业15家以上,或入驻科技服务型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研发投入占总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以上。
(四)软件产业园。入驻软件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入驻软件企业3家以上且总销售收入超过3亿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收入在所有收入中占有相当比例。
(五)服务外包基地。入驻各类服务外包企业20家以上,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少于5家;或基地总产值10亿元以上,税收7000万元以上。
(六)商贸综合体。省、市、县(区)所在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他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入驻购物、娱乐、休闲、餐饮等各类企业30家以上。
(七)文化休闲旅游区。布局在省级以上风景区和休闲度假功能较强的复合型旅游景区,具备相对完善的旅游公共服务功能,拥有现代休闲娱乐项目、旅游度假设施、特色餐饮购物服务等,入驻各类旅游服务企业20家以上。
(八)现代物流园。入驻物流企业30家以上,其中年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不少于5家;或入驻3家以上且总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
(九)新型专业市场。具备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产品展示、信息发布、检验检测等功能,年市场交易额超过10亿元,且居全省同类市场前列。
(十)综合性生产服务集聚区。入驻金融、培训、会展、信息、物流和研发设计等服务企业和机构10家以上,基本满足企业共性生产服务需求。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集聚区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推荐,由设区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省直管试点县(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可直接向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报材料
包括:
(1)集聚区建设发展规划;
(2)经依法批准的用地审批文件或土地总体利用规划;
(3)入驻企业目录及企业营业(销售)收入、税收等与认定条件有关的情况;
(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
(5)管理机构情况;
(6)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十条审核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批复及授牌
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审核的服务业集聚区提请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进行批复认定,并授予“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二条对集聚区内的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服务业重点项目,优先安排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实行动态管理,依据管理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对合格的集聚区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撤消称号。
第十四条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应按季度向所在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集聚区发展情况和入驻企业基本情况报告,由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汇总后报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西省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赣服领字[2012]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