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如果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请在车站提取货物时检查货物现状,核对铁路货运记录内容相符后,在货运记录“收货人”栏内签名,领取货运记录(货主页),并自领到货运记录的次日起180日内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
如果货物超过运到期限,请向到站提出查询。经过30日(鲜活货物超过运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货物时,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货物灭失向到站或发站提出赔偿要求。
三种赔偿方法
1.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全批货物损失时,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部分损失时,赔偿金额按损失货物占全批货物的比例乘以保价金额赔偿。
2.未办理保价运输的货物,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铁道部规定的赔偿限额。限额标准是: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30元。
3.办理保险运输的货物,凭车站出具的货运记录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到当地保险公司办理赔偿。
办理索赔手续时,需向车站提供索赔的下列证明文件:
⑴赔偿要求书(在车站货运安全室领取);⑵货物运单(原件);⑶货运记录货主页(原件);⑷与该事故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①货票报销联(原件或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复印件);②证明货物价值的有关材料;③物品清单(在发站没有填制的除外);④领货凭证(货物全批灭失时应提供);⑤事故货物鉴定书(无需鉴定的除外)。
填写赔偿要求书的注意事项:
1.填写内容准确、清楚;发生涂改,须在涂改处加盖索赔人印章。 2.“提赔单位名称或姓名”、“提赔单位(公章)、姓名(名章)”栏的内容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相符。委托他人代理时应有委托书或委托证明。 3.结算的银行名称与贴必须填写完整,领款地点与通信地址一致,并注明邮政编码。 四、下列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索赔流程示意图